中国法院网讯(张智全) 重庆一家具公司为获取银行贷款,其负责人竟不惜变造财务收据签订反担保合同和保证反担保合同,致使担保公司损失近100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邹先锋和另外两人登记成立青田家具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此后,三人经转让股份和变更登记,邹先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防骗网 www.315rex.com
2007年6月21日,青田家具公司经开县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推荐,委托重庆市三峡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贷款3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为此,三峡担保公司与邹先锋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以邹价值225.18万元的三个商业门面作为反担保抵押物。因抵押物价值不足,邹又与三峡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并向三峡担保公司提供了价值450万余元的非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邹先锋和自己为法人的先锋汽车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先锋公司所有的总面积为937.5平方米的房产证办理完毕,并在10日内抵押给担保公司。邹从开发银行贷款320万元后,先后从青田公司银行账户上取出并用于进货、支付工资以及归还借款等。2008年6月初,因青田家具公司未及时向开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三峡公司为其代偿本息324.818万元。由于邹先锋提供的2003年的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亦未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证提交给担保公司,致使担保公司代青田家具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后,除青田家具公司提供的价值225.18万元的三个门面外,尚有99.638万元无法用邹先锋提供的保证反担保抵押物进行清偿。
另查明,2004年1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邹先锋为筹措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2%-5%不等的月息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赵丕素等32人“借款”538.4万元,用于归还借款,至案发前仅归还赵丕素等人部分借款9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邹先锋利用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多次以消费、取现的方式透支现金,截至2008年6月12日累计透支现金本息30363.94元,直至同年8月19日被抓获时仍未归还。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开县青田家具有限公司在与三峡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产权证明,致使三峡担保公司在代青田家具公司偿还开发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后,除青田公司提供的价值225.18万元的有效抵押物外,尚有99.638万元无法用该公司提供的保证反担保财物进行清偿,数额巨大,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被告人邹先锋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邹先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32人吸收资金538.4万元,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邹先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法院一审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单位开县青田家具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邹先锋分别以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防骗网 www.315re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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